購屋專門教室
親愛的同學,歡迎您進入中信購屋專門教室,我是CT小老師,雖然我年輕貌美,但是我也很厲害唷,
關於買房子有什麼想了解的地方,老師都會知無不言、言無不盡、有教無類(喔,不是,是作育英才^^)
詳細說明的,現在就請同學入座,我們【開始上課】囉!
終於,找到心目中理想的房子要把它買下來囉,這真是太恭喜同學了,不過,它畢竟是金額很高的產品,攸關個人財產權益鉅大,不可不慎哪。而且,買方與賣方間權利義務的規範,視雙方當事人所合意成立之契約內容而定。所以基於事前防範勝於事後救濟,本堂課我們就來學習在不動產契約簽訂時應該注意之事項,很重要,要認真喔。
‧弄清楚向誰買不動產
簽約時,務必要求出面簽約者為房子的所有權人。
屋主本人親自出面者,可核對其身分記載是否與謄本記載相符,並確定年齡是否已達法定成年,若其未達成年,縱為所有權人,依民法規定,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訂立之契約,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」
若是由代理人出面之情形,除要求具所有權人授權書外,最好亦要求代理人出示身分證,及買賣標的之所有權狀正本以加強確認其授權之事實。
‧不動產標示記載正確嗎?
一般在簽訂契約時,標的物的記載是委由地政士(俗稱代書)填寫,但簽約人還是必須要加以核對喔。最好在訂約前便確切清楚知道房屋座落地點,在簽約當日便可以對一對所有權狀及謄本上之記載是否一致,以避免不必要之失誤。當然正派經營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,事先就應為您注意到這點。
‧現在誰是房屋的使用人?
這一課我們在【第三堂課】已經有提到過囉,就是占有使用情況的了解,在這裡,由於已經即將進行到最後一步了,為了日後交易順利,最好還是事先再確定、了解一下目前的使用狀況。
如果目前的使用人不是租賃關係,亦非屋主及其家人居住之情形,則使用人之地位將有曖昧之虞,在此情形下,宜要求賣方於訂約時註明該屋之使用狀況,並保證屆時如期交屋之記載,以免因屋主與第三人之利害關係影響到日後交屋時節外生枝。
‧有沒有增建物?
在頂樓之情形最常見到有增建之情形。看屋時,應洽詢並檢視增建物。訂約時,最好將增建物一併記載並說明清楚。
‧房屋負擔
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,供設定之不動產對於該債權之受清償負有擔保責任,並不因抵押物所有權移轉而有所影響(白話一點也就說呢,如果A的房子因貸款抵押給甲銀行,現在A把房子賣給了B,那麼在A清償貸款前,甲銀行還是擁有這棟房子的抵押權)。 一般房地產,因向銀行貸款分期償付者多有設定抵押權,在此情形,被擔保之借款額度為多少,可事前向銀行查詢,較不會發生問題,只要在自備款上斟酌即可。但例外的是在有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之情形,由於謄本上所記載之擔保金額之實際數目,不易察知。此情形必須特別注意,並於簽約即有所約定,除要求賣方出示第二順位抵押權及其後順位抵押負債之憑據,且務必要債主切結說明抵押債務之實際金額。當然如果可能,最好能事先接洽該抵押權人請其提出借款憑證並說明金額較為保險。 而為確保安全,已付款項必須小於總價款扣除原貸款清償總額及增值稅之餘額。
‧防範違約的方法
(一)調閱當日之謄本: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,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不生效力。 調閱謄本可以從中了解其他項權利登記情形,及有設定抵押或被查封情事,也以防中途產權因借貸設定而有所異動。同時對面積、權利範圍皆應逐一審核。
(二)要求賣方出示所有權狀正本:為另一種合法占有,雖不屬於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,但為免將來催討麻煩,最好能請出賣人先行收回。
(三)訂定各項義務履行日期:各付款期及賣方相對履行之義務,若均訂定日期,則逾期未履行之一方已構成遲延責任而不待再行限期催告。如此一來可收督促之效,二來對於一方拖延應負的責任,亦有可供判定基準。
(四)違約金:債務不履行,主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一方,對其損害範圍及程度必須負舉證責任。然而舉證責任之所在,常為敗訴之所在,為了方便起見,雙方若約明違約金,以為損害賠償之預定額,則可免除損害範圍及程度舉證之苦惱,同時亦可收惕勵之效而約束雙方不任意違約。
(五)租賃契約之處理:基於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之規定,已租賃契約之房屋,縱使所有權人有變更,亦不影響承租人租賃約享有之權利義務。故買方簽約時,可與賣方有下列約定:
1.未到租金之收取與歸屬。
2.若有押金,押金是否移轉或從價金扣抵。
3.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後,對前二項事由通知債務人之責任歸屬。
4.若租約即將到期,是否賣方負責交屋以及承租人不按時交還房屋時, 由何方負責處理。
(六)瑕疵責任:一般中古屋買賣,多以現況交屋為原則,若發現瑕疵而不事先主張,交屋即視同意接受。若遲至交屋時才要聲明權利,恐賣方不接受而因此產生糾紛。為此,除了事先檢查房屋本身狀況外,如發現瑕疵不妨在簽訂買賣契約時,約定修繕事項之責任歸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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